公證、認證,是怎麼一回事?

01 Jan, 2010

律師回答:

實務上,最多案件就是借錢不還的案件,這時候不還已經倒楣,還要到法院去提告或提出支付命令、聲請本票裁定,都很麻煩,有什麼是事前可以作的嗎?簡單來說,債權人和債務人拿著已經擬好的清償協議書,一起到到公證人事務所那邊,去了之後並經由公證程序,並載明逾期不履行逕行強制執行之意旨,在債務人事後沒照著協議書還錢時,就可以簡單解決問題!

 

公證與認證, 兩者之間,常常有所混淆。公證,是對法律行為,如租賃、買賣、借貸、遺囑等,或是私權事實,如網頁、社群網站言論、抽獎、證據保全等,以實際體驗的方式做成公證書,原則不須提前準備書面文件給公證人參考附件(但實際上提供文件供公證人參考,比較容易符合當事人意思並有製作快速優點。

 

至於「認證」,則一定要提前準備書面文件,對雙方所提出的私文書,認證其形式上(簽名或蓋章、正本及影本、翻譯文件等)為真。實務上,最常碰到需要找公證人的,除了離婚之外,不外乎租賃及借貸分期了,雖說就上述的事項,多數人更願意以簡便的方式,要求對方簽立本票作為擔保,但是還是免不了要聲請本票裁定,

 

重點是在公證程序,只要多付幾千元公證費用,在公證時向公證人表明要另外約定:若不履行時願「逕受強制執行」,此時「逕受強制執行」的條款就被視為對方「預先拋棄將來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的機會」以及「將來執行的合意」,更可以省掉用本票程序,法院裁定本票所需要的時間(通常為半個月到一個月不等),直接送強制執行,以避免對方進行脫產的舉動。

 

即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因此,除了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債,其他如常見租賃、特定動產、借用不動產等均可以公證方式並記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即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公證法第13條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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