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問題-刑事偵審大小事

02 Jan, 2018

律師回答:

身為人民的我們,在刑事偵審主要受到無罪推定保障,所謂無罪推定,意思是任何人固然被懷疑可能涉及到某種犯罪行為,但是在經過嚴謹的證據調查及縝密的審理,而有超越合理懷疑程度之證據足以認定為有罪之前,都應該被視為無罪。罪疑唯有利被告,則意謂著在證據尚有不足、是否涉有犯罪嫌疑尚有疑慮,即應該利歸被告,而做對被告較為有利之認定。證據,才是案件架構的基礎,才是繩之以法的根本,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唯一的依據,也是法院論罪科刑的重基礎。因此,沒有事證就不可以把我們當作有罪的人看待,我們要權要求檢察官、法官給我們基本人權,我們可以提出辯解、可以請律師,可以請求司法機關調查有利的證據(刑法第95條),我們可以選擇不配合保持緘默,有時甚至可以選擇不對自己作不利的證據,而在訴訟策略上選擇不誠實。

 

刑事訴訟、偵查,說穿了就是分為兩部分: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有人常以為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或者是自己已經上網查了法律條文和一些條文說明,誤以為應該就是這樣了。其實訴訟勝敗最重要的常不是法律怎麼規定,而是在訴訟法及法官訴訟指揮權所形成的法庭遊戲規則下、檢察官形成偵查秩序,讓法官、檢察官相信你說的才是事實,法官、檢察官並非從事發一開始就是在旁邊看著你們事情發展的人,不管法律怎麼規定,只要不能藉由法庭遊戲規則,讓法官、檢察官信你說的才是事實,敗訴的機會就很大了。

 

我國給予法官或檢察官心證有極大的權力,表面說是依證據裁判,實則上是看法官、檢察官相信什麼事,當檢察官、法官的態度相當不友善。有時候檢察官、法官對於社經地位較差的被告所犯的「小案件」,可能有先入為主的印象,而被告就在檢察官的誘導式問話中做出不利於己的陳述,因而被起訴。千萬不要以為自己沒犯罪就不需要請律師,一個優秀的辯護律師,可以在第一時間指出案件疑點,並且請求檢察官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避免檢察官一開始就形成不利心證,白話來說,就是讓檢察官覺得「內情並不單純,實情可能不是像告訴人或警方說的那樣」。畢竟在偵查階段中,證據取捨存乎檢察官一念之間,第一印象的重要性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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