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問題-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

04 Jan, 2018

律師回答:

所謂「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上係為了鼓勵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之發展及因應科技新創事業之需求,賦予企業較大自治空間,而在股權安排及運作上,公司制度更具有彈性。所謂閉鎖性公司要件之一,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章程訂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即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司應於章程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公司法第356條之2規定)。

 

特點在於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及對特定事項有否決權的特別股。有別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自由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發行之特別股得以一股一權或無表決權。關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程序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是相同,股東以不同方式出資,除現行現金、技術外,股東在一定比例下,以勞務或信用方式出資,即依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第4項規定:「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

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上開股份方式目的在於缺乏資金的創業家,得以本身的信用或專業技能作為出資創業,減少創業初期的資金壓力,以減少新創團隊成員資金壓力外,給予新創團隊可以使用股權結構方式以招攬優秀人才及籌措資金,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之成立之前提條件,除必須在股東50人以下,非公開發行及章程訂有股份轉讓限制,換言之,不具有公開性質作為前提,畢竟此類公司形態本在於未上市上櫃(IPO)或併購前之籌措資金之用,因此,此類屬於不公開及規模不大常屬於常態。

 

而此類容許以股東個人的信用及勞務作為出資額之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現行法要求還是必須有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亦可變更為一般(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至於信用/勞務出資的比例,主管機關經濟部係以公司實收資本新臺幣3000萬來作區分,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元的公司,以信用、勞務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公司,其以信用勞務抵充出資上限比例則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的四分之一。

 

閉鎖型公司如果有股東以信用及勞務作為出資額,應提出記載股東姓名、以信用或勞務抵充出資的金額及公司核給該名股東的股份數字的信用抵繳股款明細表或勞務抵繳股款明細表及全體股東同意書,即以信用或勞務抵充出資的金額及股數。

 

惟未要求公司針對信用或勞務出資需檢附鑑價報告,蓋信用或勞務出資本質上難以客觀鑑定價值,而會計師作資本查核的範圍,僅是形式上審查,確認信用或勞務的出資範圍是否符合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比例。

 

個別股東以信用或勞務抵充出資的價值,完全取決於股東間自己的約定。如此的運作結果,股東間包含信用、勞務出資可換得的股份比例,及出資轉讓限制等退場機制的約定更形重要。資合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具有人合色彩,因此,股東協議更形重要!又公司法第3569條規定,仿照企業併購法第10條第1、2項之規定,賦予閉鎖性公司之股東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權利,換言之,給予經營者更大的自由空間,可以籍由此約定達成表決權統一行使之優點。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亦可以透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向外募資。也排除公司發行新股時須保留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的限制,提高策略性投資人投資意願。閉鎖性公司得自行審酌「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之所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開放無票面金額的股票,一來沒有不得折價發行股票的困擾,無每股最低金額為一元的問題,提供更具彈性的股權設計規劃,讓創業家及早期投資人得以低資本取得高股數。

 

相較於以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自由轉讓,閉鎖性公司專章特別規定可以透過章程規範限制股權移轉,相較股權平等,除公司法157條規定之特別股種類外,如「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及「可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等,允許特別股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之否決權(詳見公司法第356-5條規定),特別股股東被選為董事、監察人之權利相關事項等制度設計,讓引進資金時,仍能保有主導性。依第356-7條,閉鎖性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於章程中訂定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換句話說,閉鎖性公司特別股允許一股特別股換多股普通股。

 

除實際集會外,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進行。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股東會議案之表決權,不需實際集會。如視訊召開股東會或以書面作表決(詳見公司法第356-8條規定),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得約定半年即製作一次,使股東方便了解公司營運狀況或更即時享受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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