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是怎麼一回事?

02 Jan, 2014

律師回答:

這裡是寫給沒有打過官司的人,雖然是隨便問一個律師大致都會有下列的常識,但是還有不少人會打電話過來問題,以下就一般人會問的問題,簡單回答如下:

 

其一,要去哪個法院提告?

 

我國民事訴訟法採取「以原就被」,被告住居所絕對沒錯,交通侵權案件可以在事發地,消費糾紛在消費發生地,勞資案件可以在約定勞務履行地,家事糾紛通常是當事人住居所地(如夫妻住居住、子女住居住),土地或不動產案件通常在土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繼承案件就是被繼承人住居所。

 

其二,要繳多少裁判費?

 

基本上以請求金額為斷,以第一審來說,如果以100萬來計算,就要繳11,000元裁判費(百分之1.1),如果是第二審或第三審,就要繳交16,500元的裁判費(百分之1.65)。另外,如果是請求非金錢的情況,如家事或非訟一概有固定金額(可以上司法院網站查,像假扣押就1000元、支付命令500元),財產部分,有時會核定該訴訟標的的價格,實務上有時會送請鑑定機關鑑定市場價格據以核定裁判費。

 

其三,要寫什麼書狀嗎?有特定格式嗎?

 

要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先寫一個起訴狀,這個起訴狀沒有固定格式,大原則就是以A4的紙採橫式從左到右打字或書均可益,裡面要依序記載,如(一)原告的詳細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二)被告的詳細地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三)訴之聲明:就是你希望法院如何判決,通常給付之訴(車禍; 借貸案件之類),就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或年息)○%計算之利息。」。(四)事實及理由:就是事實經過,引用證物及法條(即請求權基礎等法律依據)。5、管轄法院。最後,記得在最後一頁再寫一次「具狀人」,如果有書面證據,要把影本附在後面並貼上標籤,方便法官翻閱,還有,千萬記得要簽名或蓋章,然後填上日期,就完成起訴狀正本,然後多影印二分,把正本及一份影印本送給法院,自己要留底一份。

 

其四,收到法院寄來的調解通知,該怎麼處理?

 

法院為了紓解訟源,通常都會先行調解,尤其是家事案件,所以只要是法院認為你提起的訴訟內容,有調解的能性,就會現在正式開庭之前,調解委員會先做調解,建議可以採取開放的心態,讓調解委員會居中協調,如果能順利做成調解筆錄,法律上的效力跟確定判決相同。

 

其五,訴訟程序大致會如何進行?

 

當你接到法院的通知,告訴你被別人提起訴訟,法院通常會把對方的起訴狀給你一份,讓你知道對方提告的內容,法院會有一個函,要求你在一定的時間內,並指示應該在特定事項補正事項,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提出答辯,等到你提出答辯後,法院就會進行爭點整理的工作。

 

當你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後,你必須寫一個答辯狀,這個答辯狀分成幾個部分,第一是答辯聲明,也就是你希望法院怎麼判,如果你不認同原告的主張,你就要寫「原告之訴駁回」,第二個大項是答辯的理由,法院會要求你,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主張的事實、法律關係、證據資料,明確表示爭執或不爭執,如果列為不爭執事項,日後要在爭執會很困難,如果列為爭執事項,必須明確的說明爭執的原因,如果有證據要求法院調查, 必須寫清楚要求調查的理由,開庭程序大致也是這樣!

 

如果你是原告,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法官通常第一句話就會問你「原告訴之聲明為何」,一般人聽到這句話就很傻眼,不知道法官在說什麼,其實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你希望法院怎麼判,再來,什麼叫做請求權基礎,其實就是你是根據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提起這個訴訟,最後要隨著開庭內容,可能需要重新提出自己的訴之聲明、法律及事實主張或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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