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加盟契約是否合理?

03 Jan, 2012

律師回答:

從事加盟商本身就是一件具有風險的事情,畢竟加盟契約所取得的是知識及技術及無形的品牌的價值,其他看的見,摸的著,少之又少,所以判斷是否要加盟,加明金額是否適當?成為一件重要的事情,所有加盟行為,先要問加盟的價值在哪裡,方不致於高估加盟金應有價值。

 

所謂加盟價值無非係「傳授技術的價值」、「品牌的價值」因之,在了解傳授技術與品牌的價值後,並檢視加盟契約內容是否有涵蓋此部分約定,其約定內容是否適足達成加盟的價值,所付出加盟費方是合理的,在法律上,此種交易型態所涉及是公平交易的問題,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國家禁止人民利用不正當加盟行為,影響交易秩序之行為,違反者,受害者可依同法法第29條以下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同法第40條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作成行政處置。

 

為了防止不公平競爭,該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該原則有清楚界定,如所謂加盟,係指加盟業主(加盟總部)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品牌)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而加盟業主,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之事業。加盟店,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上開所謂「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店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十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至於,提供資訊方式,加盟業主得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

 

對於資訊提供之有無,加盟業主應提出證明。除有正當理由,如,原有加盟經營關係之繼續或擴展。加盟業主客觀上欠缺該款資訊其他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間未具資訊不對稱關係之情形。而未提供資訊者構成顯失公平行為,而屬於公平會應予裁罰之行為,此類資訊有:

 

(一)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相關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二)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三)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四)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裝潢工程須由加盟業主指定之承攬施工者定作、須定作指定之規格。其他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

 

(七)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此外,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加盟經營關係相關契約,簽約前未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日或個案認定之合理契約審閱期間,或簽約日起三十日內,未交付契約予交易相對人(但因不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致交付契約遲延者,不在此限,如:加盟店位處離島或偏遠地區、辦理不動產抵押權作業流程非因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或可歸責加盟店之事由等情形,而致不及交付契約),亦屬於公平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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