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應如何認定對方有履行誠意?

04 Oct, 2009

律師回答:

任何人簽訂契約或任何協議過程都應相當謹慎的,事前看清契約內容,就好像與其生病看醫生,不如事前小心預防,與其事後提告,倒不如簽約時要小心,最少要由確認對方具有履約的誠意加以判斷。

 

一、確認對方簽約當事人的身份與印章授權

 

與自然人簽約時,確保對方的身份:核對對方之身分證,當然是最準確又簡單的方式,由本人親自簽名會比蓋印章好。若日後真的進入訴訟,對方較難否認簽名的真正效力。至於公司,除避免與來路不明的公司簽約,簽約時最先應確保的是該公司有在正常運作,而簽約者具有簽約有效權限,此部分由對方公司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初步登入經濟部之公司登記資料或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該公司或商號之相關登記資料,最少可以避免已經解散的公司簽約。

 

對方所派出的人,不是有權限代表公司,沒有攜帶公司章及代表人章,而是委由其他人(比如員工)簽約:應要求出具公司之授權書否則其代理將有瑕疵,而產生是否該當表見代理或無權代理之爭議,也就是進入訴訟後,契約是否有該公司是否有效力反而生有爭議。

 

二、徵信作業

 

在確保對方有覆約之誠意,就是徵信過程,如自然人,最低度的徵信,如國稅局核發之所得稅、財產清單及聯合徵信中心的信用報告及債權人清冊,簽立契約若屬勞務給付,處理事務又會涉及金錢者,可以請對方提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而公司部分,由於公司帳目、存摺、應收帳款、營業稅資料、勞健保投保人數、財產清單等資料,了解公司財產及經營狀況,均係足以判斷該公司的經營狀況。其他,如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時,比如說,依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有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公司提出股東會已表決通過之決議,其所簽訂之讓與契約始為有效,

 

三、明確處理契約不履行及履約擔保事項

 

如果真得沒辦法,請債務人找個保人,藉由保人擔保債務,使保人產生有動機去監督債務人行為。再者,為了避免契約發生問題,建議凡事往最壞的思考,設計契約一定要準備契約不履行及履約擔保事項,這方面涉及法律上專業知識,建議重要的契約還是請專業律師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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