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警察疑似吃案怎麼辦?
03 Jan, 2014
律師回答:
很多人會說去警察局報案,結果警察找各種理由推託,這時候要怎麼辦?首先要弄懂二個概念,即「備案」與「報案」,一般人來警局報案,會拿到警察開立報案三聯單,關於受理時間,地點、案件類別均加以載明,拿到這張單子,就是證明警方已經受理這件案件。所以「報案」程序,民眾正式要求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處理其所申告之事實,並向警察局行使申告的權利,警察機關在接受民眾報案後,通常警方會要求報案人要製作告訴筆錄才算完成,正式刑事偵查程序便開始,「報案」在另一用語是「告訴」 ,一般人所謂告訴乃論,應要在六個月內提告,所指即是在六個月內報案完畢,
而所謂「備案」是當事人於警察機關陳述事實,經員警記載於工作記錄簿後,留下證明(,如:遺失案件之報備 。就是向警察機關報告「有這件案件發生」,警察會在記錄簿上記載,性質上警察局並未受理,通常備案目的在於留存記錄,若欲將申告事實由警察局進行偵辦,必須再一次到警察局,將「備案」轉成「報案」,正式提告,並且製作告訴筆錄。
警察基本上並無裁量權,並無取代檢察官判斷案件是否有成立之可能,警方即使為了避免民眾將民事案件誤會成刑事案件,加以勸說不要報案,但這種勸說不足以作為無法報案的理由,若一開始便要提出告訴千萬應該取得報案三聯單,如果遇到企圖吃案的警察除了當場堅持報案拿三聯單之外,並向該警所的上級單位或督察室申訴,千萬不要被警察用各種理由敷衍,甚至講一堆錯誤的法律見解唬住而打消報案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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