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如何辦理?

27 Mar, 2024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在法律上主動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行為,這不僅包括放棄財產,也包括放棄相關的債務。這通常在被繼承人遺留的負債大於其資產時選擇進行,以避免承擔過重的財務負擔。拋棄繼承的程序相對嚴格,需在特定的期限內以法定的方式完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何謂「拋棄繼承」?當繼承開始時,在法律上擁有繼承權的人依照法定方式向法院表示不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言意之下,就是說一旦表示要拋棄繼承,除了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部分步用繼承之外,連同財產部分也不可繼承。因為拋棄繼承就表示依法有權繼承的人願意拋棄在法律上可以繼承的一切權利義務。
 
所以一般人會在「負債大於資產時」選擇做拋棄繼承的動作。
 
拋棄繼承的主要步驟如下:
 
準備必要文件: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與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以及拋棄繼承的書面文件等。
 
向法院提出聲請:拋棄繼承的聲請須在繼承人知悉繼承權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法院審查:法院將審查拋棄繼承的聲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合法的拋棄繼承會被備查,並對拋棄繼承人及已知的其他繼承人進行通知和公告。不合法的情況將被駁回。
 
通知其他繼承人:聲請人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有權繼承的下一順位繼承人。
 
繳納費用:拋棄繼承的過程中可能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例如非訟費用等。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可以做拋棄繼承的時間點在於「知道」自己需要繼承的時候起算「三個月內」內以書面向法院作聲請。並且要用書面通知因為自己拋棄繼承而有權繼承的人,也就是當自己做好拋棄繼承時,要用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告知對方自己已經做好拋棄繼承。
 
那拋棄繼承要如何辦理?需要具備哪些文件?
1.被繼承人 (即死者) 的「死亡證明書」或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以上兩者二選一即可,死亡證明書是由醫院所開,至於除戶戶籍謄本則去戶政 事務所聲請。因為全國戶政連線,除戶戶籍謄本無須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鑑章。
3.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
4.繼承系統表。
 
拋棄繼承聲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關於拋棄繼承事件,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換言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所在地(但另有定居點不在此限)。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
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拋棄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注意補正和裁定:如果提交的文件或資料不全,法院會要求補正。不補正或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裁定駁回聲請。
 
如文件或資料不足,法院會命補正,即家事事件法第78條: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如不補正者,法院得裁定駁回。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1條)
 
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
 
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家事事件法第82條第2項)。
 
在程序上的流程為:
1.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辦理拋棄繼承原則上須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參照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若不知道該地法院為何,請參考「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不管是親自送件、請別人代送或是用寄的都可以,因為遞送書狀皆不需本人親自為之,可以請任何人代送,也不需要寫委託書。如果要用郵寄的,可以去郵局開1000元的匯票,抬頭就寫法院名稱,譬如「○○地方法院」,看你是要寄給哪個法院就寫該法院名稱。
2.填寫拋棄繼承聲請狀。
3.繳交1000元費用。
須特注意的是,有的法院可以n個繼承人共同寫一份聲請書,只需繳1000元,有的法院要求每個拋棄人都須寫一份聲請書,可能需花費n個1000元,這點必須注意,建議跟當地法院細詢問。如果可以,當然所有繼承人一次辦好,省時又省力。(非訟事件法第14條)
 
拋棄繼承是一個涉及細節的法律程序,要求繼承人在特定時間內完成特定的步驟和文件準備。在進行拋棄繼承之前,可能需要仔細評估被繼承人的資產和負債狀況,並考慮咨詢法律專業人士的
建議,以確保符合法律要求並保護自身權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4條=家事事件法第78條=家事事件法第8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家事事件法第82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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