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黃牛票到底犯什麼法?

11 Nov, 2016

律師回答:

大明星演唱會很紅,許多人不買不行,就像過年花東車票一樣,變成民生必須品了,有一票難找下,因此出現黃牛票的現象,但是賣黃牛票到底有違法嗎?違什麼法呢?首要要定義什麼是賣黃牛票,簡單來說,第一、廠商(銷售者)必須有不特定之人出售商品或服務所設選擇機制,如排隊、抽號碼牌、登入特定網頁等,第二,黃牛就是自始無享受此類商品或服務之意思,但是利用種種方式使選定不特定人之機制失去效用,黃牛獲得較多享受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藉此哄抬價格。因故於偶然無法自用且無圖利目的之轉售,尚不構成違序行為。

 

以現行法來說,主要便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之罰鍰。」故販售運輸或遊樂票之黃牛票的人,可能受到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鐵路法第65條:「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某些售票系統要輸入身分證字號才能購買,且有購買張數上限的情況時,假使隨便拿別人的身分證字號輸入系統,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法院會認為這有假借他人名義購票的問題,因此會成立刑法第220條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所以賣黃牛票會違法的!

 

當然,是覺得以不使用非法方式,自己勞力排隊或登入網頁,是否有必須加以處罰,基於市場機制,當然是值得考量!畢竟人家為大眾節省時間,你出錢,我出力,本來就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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