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幹嘛還?夫妻間債務要如何處理?

09 Sep, 2024

問題摘要:

在夫妻關係中,財產管理的規則與人們普遍認知的不完全相同。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則和概念,有助於理解夫妻財產的管理方式:根據民法第1018條,夫或妻在法定財產制下,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這意味著,每個人的財產在婚姻期間都是獨立的,並不自動成為共有財產。根據民法第1030-1條,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夫妻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這點強調了在離婚時,財產的合理分配,但這並不表示在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就是共有的。夫妻可以透過書面契約選擇分別財產制,在這種制度下,每個人保有自己的財產所有權,各自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財產。如果夫妻選擇這種制度,離婚時則只需要各自帶走自己的財產,不需要進行剩餘財產的分配。

律師回答:

夫妻在婚姻關係不免有疑問:「夫妻借錢還要還?」引起熱議,提到她和老公偶爾會互相借錢,當然也都會互相還錢,這次老公因為急需用錢,所以向她借了快10萬元,結果婆婆得知此事後,卻向老公表示:「當夫妻還要借?(意思要還喔)」。

 

賺錢當然要還,借這筆錢本就是要花在公婆身上,老公來開口借錢時,她也是二話不說直接給錢,平常對老公也不小氣,各種節日送禮都是破萬,卻還被婆婆這樣說,讓她思考是不是夫妻都是借了不用還?但她認知裡借就是要還啊!

 

夫妻婚後「財產共有制」所以你的錢就是我的錢?很多人都認為,夫妻結婚以後就是「財產共有」制度,所以你的錢就是我的錢?其實這個說法不對喔,實際上,夫妻婚後財產並不共有。我們都知道,婚姻會讓婚後收入變成夫妻共同債務,同樣的,也會讓債務重組變成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對方這麼跟你說,不要慌,首先,你需要弄清楚,這個債務的具體情況,並不是所有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的。

 

夫債妻還已廢正

 

在民國101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前的舊法下,確實存在兩種情形下可以直接經由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破產宣告:

根據舊法第1009條,夫妻中的一方如果被宣告破產,夫妻的財產制會「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這一變更不需要夫妻雙方的協議,也不必經過法院程序,破產宣告生效的同時,夫妻財產制就自動變為分別財產制。

 

債權人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根據舊法第1011條,如果債權人扣押了夫妻一方的財產,但仍未得到清償,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宣告這對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一旦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債權人就可以代位行使夫妻中的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可能導致「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情況,即夫妻中的一方可能要為另一方的債務負責。然而,在民國101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的新法中,這兩條規定已經被刪除。這次修法的重要意義在於:

 

取消自動轉換分別財產制:

刪除第1009條的規定後,即使夫妻一方被宣告破產,夫妻財產制也不會自動轉變為分別財產制。這樣的變更只能通過夫妻雙方的協議或者法院的判決來實現。

 

禁止債權人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刪除第1011條後,債權人不再能夠聲請法院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也無法代位行使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意味著在法律上,夫妻的財產更加獨立,不再因為一方的債務而牽連到另一方的財產。這次修法的目的是強化夫妻財產的獨立性,避免因一方的債務而影響到另一方的財產,從而取消了「夫債妻還」和「妻債夫還」的法律風險。

 

夫妻財產

夫妻本就各自管理自己財產。

 

按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上有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若是未以書面另行約定的夫妻,原則上都是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按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由此可知,其實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本就是各自管理各自的財產,而會讓大家有共同財產的錯覺,可能是因為「離婚」時所適用的「剩餘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之責,丈夫不用還妻子個人的債務,妻子也沒有幫丈夫清償個人債務的義務。

 

按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由此可知,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原則上都是各自管理、處分財產,但是當雙方離婚時,就會將所有的「婚後財產」列入計算,該扣的扣一扣之後「平均分配」,少的一方可向多的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能也是因此才讓大家認為夫妻都是「共同財產」,但其實不是喔!那能不能完全分開,連離婚都不要被分配?可以。

 

共同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1034條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所以,是夫或妻個別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就「夫妻的共同財產加上夫或妻的特有財產」請求清償,但請求清償的順序由債權人自由決定。

 

分別財產制

按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由此可知,夫妻若是婚後以書面契約選擇適用「分別財產制」,則夫妻雙方的財產就是「完全」、「各自」獨立管理,離婚時也只需要各自帶走自己的財產,且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適用,所以你的財產跟對方一點關係都沒有,可以想成「結人不結財」的概念。

 

分別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46條規定:「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所以,分別財產制的規定與法定財產制相同,也就是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不需要清償對方的個人債務。

 

總結來說,婚姻中的財產管理並非自動共有,而是可以依據夫妻的選擇和契約來進行管理。在法定財產制下,雖然離婚時需要進行財產的平均分配,但在婚姻存續期間,每個人的財產仍然是獨立的。因此,夫妻之間的財產借貸及還款,依然需要遵循基本的合約原則和協商。

 

聯合財產制推定為夫財產的規定:

依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一︰「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其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凡登記於妻名下之財產,即為妻所有,妻不必再為財產歸屬之舉證而煩惱。

 

債務之歸屬

 

儘管許多人常因為夫妻之情,而替另一半償還債務,但因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與參與分配之債務人,須為同一債務人,因此若是妻子的財產因為丈夫的債務被查封,可以依據法律提出異議之訴。

 

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離婚時,如果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到對方與債權人借錢時約定只由對方一人借錢一人用,就可不必共同償還。證明的方式可以有私底下協議、通話記錄、短信微信對話記錄等等。

 

夫妻一方與他人串通,虛構債務的。很多人都會擔心配偶和另外一方虛構債務。實際上,離婚時,如果一方與他人串通,通過虛構的欠條、借款協議,捏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在離婚時讓另一方負債,這種情況下如果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屬於與他人串通虛構債務的情形,該債務就不必承擔。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債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18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44條=民法第10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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