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房子可以隨時收回嗎?
問題摘要:
使用借貸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東西免費(無償)借給對方使用,對方用完後返還原本的東西。。需留意使用借貸必須是無償、不收取對價的,若有收取對價的話,就不是使用借貸契約,而是租賃契約。
律師回答:
房子借好友居住,沒訂任何契約亦未曾收取房租,若友人一直不遷出還我?
使用借貸
使用借貸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東西免費(無償)借給對方使用,對方用完後返還原本的東西。。需留意使用借貸必須是無償、不收取對價的,若有收取對價的話,就不是使用借貸契約,而是租賃契約。
民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這條文清楚定義使用借貸的法律本質,即一種以無償使用為核心的契約關係,貸與人將物品交付給借用人,借用人得於使用後返還該物品。使用借貸在法律上屬於無償契約,顯示出貸與人並不期望從中獲得金錢或其他利益,僅限於借用人的使用需求。
根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使用借貸契約同樣適用此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論透過言語、書面或行為,即可視為契約成立。意思表示的明示可包括簽訂書面契約或言語協議,而默示則可能是通過具體行為展現,例如貸與人將物品交付給借用人並未提出反對。
將房屋借給使用,雙方以口頭成立「使用借貸」契約,而且並未約定借用期限(民法第464條)。而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房子無償借給親友使用,就會成立「使用借貸關係」
法律上所謂的「使用借貸」,是指當事人將物品交給他人,而約定他人可以無償使用後返還的契約。因為法律上的契約不用白紙黑字,只要意思合致就可以
民法第470條進一步規定使用借貸契約的履行與返還義務。第一項指出,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如無明確期限,則應於依借貸目的使用完畢後返還。然而,若已經過合理期間,可推定借用人已完成使用時,貸與人也有權要求返還物品。第二項則規範當借貸未定明確期限且無法根據借貸目的推斷期限時,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這些規定保障貸與人在合理範圍內收回物品的權利,同時也為借用人使用物品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據。
此外,民法第472條明確列舉貸與人得終止契約的情形,包括四種情況:(一)貸與人因不可預見的情事,自己需要使用借用物;(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物品性質所定的使用方法,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將物品轉交給第三人使用;(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導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四)借用人死亡。這些終止條件平衡貸與人與借用人之間的權益,既保護貸與人對借用物的必要控制權,也限制借用人在借貸關係中可能產生的濫用行為。
例如,若貸與人原先出於友誼,將汽車借給朋友使用,未來因突發情況如急需用車而要求返還,則符合第472條第1款規定。又如,借用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汽車,甚至擅自轉借他人駕駛,則構成違反第472條第2款的情形,貸與人可基於契約終止權要求返還車輛。同時,若因借用人疏於注意導致汽車損壞,或有即將損壞之虞,也符合第3款終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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