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亮票,可以嗎?

02 Nov, 2016

律師回答:

雖然是老問題了,在台灣選舉議會正副議長的時候,從過去到現在也經常有議員在投票的時候刻意亮票的情形,並且甚至在這些人還沒當選議員的時候,為了換取別人相挺,所以就答應之後如果選上議員,選議長的時候一定會挺他,簽署所謂「亮票同意書」。各政黨不乏要求黨籍議員在議長選舉時必須亮票,但有實務見解認為亮票違反法律而引起紛爭,但是亮票到底涉及什麼違法呢?

 

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涉個人隱私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而言,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

 

關於所謂投票秘密原則之違法部分,依我國公務人員選罷法部分第63條及105條祇是處罰一般人民的亮票行為,並未限制議員(包括立法院)之亮票行為。關於洩密秘密的部分,在我國實務界,認為是涉及刑法第132條罪責部分,正如同公務員人員薪資,雖屬公務之一環,但是屬於公務人員個人的秘密,自己洩密,何罪之有?

 

何以議員亮票不構成違法,並非刑法的法律漏洞,蓋選罷法規定者,主要是在避免選舉秩序之混亂,另一方面是因為一般選民常屬弱勢,若可任意表達政治意向,將使賄選者可以控制選民,在還避免亮票行為是賄選行為之危險型態,如議長、副議長職權之行使雖與國家政務、事務具利害關係,然與議員選舉議長、副議長之投票意向及內容係屬二事,議員之投票意向及內容係其個人之秘密,並非國家機關產生或存在於國家機關之秘密,議員對於自己投票意向與內容,並不負保密義務,刑法亦無處罰洩漏自己秘密之行為,其投票意向與圈選投票內容並非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第1735號判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787號判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83號判決)。

 

投票屬於議會議事程序,不算是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因此亮票的議員不算是公務員,不適用刑法第132條第2項的規定,加上選舉正副議長的選舉規定並沒有法律明定,而是屬於議會自律,自然也沒有任何的處罰規定,依據刑法第1條的罪刑法定主義,並沒有辦法處理這種亮票行為,此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議員基本上所做作為沒有不公開之理,蓋其非但受選民託付,亦受政黨之推舉,自然會將其對於人或事之政治意向公開,以供選民或政黨判斷,因此議員可以選擇亮票,也可以選擇不亮票,反正選民或政黨自可選擇是否予以繼續支持,而若涉及到議長賄選部分,自有貪污治罪條例足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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