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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侵權行為責任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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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此有公務員民法侵權責任規定。依前揭規定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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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損害賠償及補償體系相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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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除可能刑事責任外,在民事責任上,主要即是勞基法上職災補償及民法上職災賠償責任,在雇主對於職業災害事故之發生,具有歸責因素下,被害勞工即會發生職業災害補償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併存關係,而此一關係雖係同一事故所生,可由兩者間之獨立、抵充、互補及與有過失責任之層面釐清彼此權益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