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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註釋-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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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67條規定: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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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章無限公司第四節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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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註釋-聲明退股 公司法第65條規定: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本條文規定了股東在特定情況下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