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註釋-除名

19 Jun, 2021

公司法第67條規定: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說明:

 

本條明文有限公司股東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所謂除名乃係股東因法定事由而強制解除股東身份關係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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