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註釋-除名
19 Jun, 2021
公司法第67條規定: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說明:
本條明文有限公司股東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所謂除名乃係股東因法定事由而強制解除股東身份關係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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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本條明文有限公司股東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所謂除名乃係股東因法定事由而強制解除股東身份關係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