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項目及範圍之研究

11 Sep, 2016
國家賠償項目及範圍之研究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而賠償項目及方法即依民法規定,相較於國家賠償請求權成立,如國賠法第2條、第3項屬於公法上責任認定,而賠償項目及方法則依民法規定,人民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書撰擬及參與協議程序,攸關國家機關是否予以賠償及賠償額度之決定,常須具備法律專業始能撰擬周詳。

 

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從而,國家賠償事件中,請求權人所得請求之項目及範圍,自須依民法相關規定判斷之,合先敘明。


 

協議先行

 

於損害賠償之請求,係採協議先行主義,其立法意旨在於便利人民並尊重賠償義務機關,使其有機會先行處理,以簡化賠償程序;同時避免訟累。

 

即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又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因此,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應先向國家機關以書面請求賠償,若國家機關拒絕賠償,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方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因此,人民應先進行協議程序,不得逕行提起訴訟,一方面在便利人民,使之有迅速獲得國家賠償,另一方面在於尊重國家機關,使其有機會得以先行處理,以簡化賠償,並減少訟源。

 

此外,為使國家賠償請求之慎重及明確,因此人民請求國家賠償須提出書面申請,並並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並應記載事項有: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五、賠償義務機關。六、年、月、日。而不合法律所定程式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

 

又協議之進行,不須由被害人或請求權人親自為之,得委任他人為協議之代理人,與賠償機關協議。又同一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如請求人僅向其中之一機關請求賠償,由於協議結果將會影響各義務之機關賠償責任及賠償範圍,因此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未參加協議者,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將協議結果通知之,以為處理之依據(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5條)。

 

而若同一事件同時有侵害行為之所屬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均可能構成事故之原因,由於該等人與事件具有密切之關係,因此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為侵害行為之所屬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而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之人,於協議期日到場陳述意見(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6條)。

 

財產上賠償項目及方法

 

國家賠償依法究竟應賠償方法或金額為何,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原則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被害人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參照國家賠償法第7條規定)。

 

國家賠償金額基本上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範圍加以決定(民法第192條至195條及同法第213條至216條規定),而賠償義務機關得得由機關限定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賠償義務機關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前條所定之限度時,應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為賠償之決定(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4、第25條),可參見法務部訂立之《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參考基準》。

 

按民法第19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國家賠償事件中,被害人身歿時,請求權人所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項目分別為醫藥費、殯葬費及扶養費,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自可就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請求損害賠償,茲分別敘述如下:


 

1.醫藥費

 

被上訴人○○○為被害人○○○支出必要之醫療費用1,458元之事實,此有被上訴人提出醫療費用收據影本乙份在卷為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國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參照);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至臺中榮民總院、第一醫院治療,計支出醫療費用10,72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醫療費用收據在卷為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參照),依上開司法實務見解,對於醫療費用部分,係採實報實銷之作法,以請求權人提出之醫療院所單據為計算損害賠償之標準。

 

2.被害人死亡之殯葬費

 

依司法實務見解,就所稱殯葬費係指收殮及埋葬費用而言,其賠償範圍固應以實際支出之費用為準,惟仍應斟酌被害人當地之習俗、被害人之身分、地位、生前經濟狀況及實際上有無必要為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參照)。


 

3.被害人死亡之扶養費

 

近年來國家賠償事件中扶養費之酌定,有以行政院主計處所編制之平均每戶家庭消費性支出統計為計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國更(二)字第3號民事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參照);亦有以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之寬減額或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參照)。至其計算方式係以核定後之年扶養費,依據內政部製作之簡易生命表,查閱被害人及請求權人餘命,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後算定扶養費。

 

4、所得損失(勞動能力減損)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司法實務上對於尚未就業,而無勞動收入者,係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基本工資作為喪失勞動能力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參照);對於已就業者,則以薪資所得為計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參照);至減少勞動能力之比例部分,司法實務上多係參照醫療院所之鑑定報告為據,以判斷減少勞動能力及計算損害賠償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國字第15號民事判決參照)。

 

5、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被害人請求之項目經司法實務判決准許者多係交通費、醫療費、看護費及購買必要醫療用品所支出之費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國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參照),至具體個案中是否另有其他增加生活需要之項目,宜視具體個案而定。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被害人已死亡者

 

被害人家屬慰撫金之請求,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是依上揭規定,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始得請求慰撫金,合先敘明。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固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以計算,但仍應以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準據,亦即應審酌被害人連同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之地位、家況,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其家屬之關係,加害人、僱用人之地位,暨其他一切情事,資為審判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判決參照)。是賠償義務機酌定慰撫金數額,宜參考上開標準。

 

2、被害人未死亡者

 

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被害人亦得向國家請求慰撫金。近年司法實務就是類慰撫金之酌定,除參考被害人所受身體傷害之程度外,亦斟酌雙方當事人社會地位、資力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況而為判定(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國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國字第31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參照)。


 

物之受損害

 

司法實務上對於物之損害賠償部分,咸以行政院所公布固定資產耐用年限數表為計算標準,並依定率遞減法計算物之損害賠償之賠償金額(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國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國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參照)。


 

賠償金額之扣除或減免


 

1、損益相抵

 

依軍人撫卹條例所發放之撫卹金,依司法實務見解,因性質與國家損害賠償不同,故不應從國家賠償金額中扣除(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國字第3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參照)。

 

2、與有過失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而司法實務上亦肯認國家賠償事件中,賠償義務機關得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國字第8號民事判決參照),是賠償義務機關自得斟酌雙方過失之輕重比例,以定賠償金額。

 

瀏覽次數:256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