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損害賠償基本法律認知

28 Aug, 2016
意外事故損害賠償基本法律認知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事故責任成立後,被害人就其所生之損害,得請求加害人損害賠償。至於損害賠償之方法及範圍,我國民法債篇於債之標的設有「損害賠償之債」,為一般之規定,主要適用於債務不履行或其他損害賠償之債。關於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而損害賠償之方法,則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而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有其特殊性者,為使求償範圍及計算明確,民法則另有特別規定。因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傷害時,依民法規定可向加害人請求之財產上損害賠償(醫藥費、醫療用品費、看護費、交通費、住院期間伙食費、診斷書費、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之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致被害人死亡時,被害人家屬及支出相關費用之人,可向加害人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即被害人生前醫藥費用及殯葬費用、家屬扶養費等)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事故責任成立後,被害人就其所生之損害,得請求加害人損害賠償。至於損害賠償之方法及範圍,我國民法債篇於債之標的設有「損害賠償之債」,為一般之規定,主要適用於債務不履行或其他損害賠償之債。關於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而損害賠償之方法,則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而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有其特殊性者,為使求償範圍及計算明確,民法則另有特別規定。因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傷害時,依民法規定可向加害人請求之財產上損害賠償(醫藥費、醫療用品費、看護費、交通費、住院期間伙食費、診斷書費、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之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致被害人死亡時,被害人家屬及支出相關費用之人,可向加害人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即被害人生前醫藥費用及殯葬費用、家屬扶養費等)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民法第192條至第196條參照)。

 

支出費用損害賠償

 

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增加額外必要之費用,在法律上,原則上皆得視作被害人之損害,惟此項目之請求以『實支實付』作為原則,僅在被害人若能證明合理預支費用亦亦得向加害人求償,其賠償項目主要以下列項目:

 

(一)急救或護送費用:緊急救治或護送傷亡者,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醫藥、X光檢查等必需費用,如向藥房購買藥品等單據並應由主治醫師簽證。關於醫療費用單據,倘傷者係於私立醫院就醫者,應請院方就治療之經過將手術費、藥品費、住院費、檢查費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品應加註藥品名稱、廠牌及數量、單價始准核銷。

 

(三)交通費用:受傷者在治療期間來往醫院所必需之實際交通費用為限。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用特別護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為必要之書面證明。

 

(五)診斷書、證明書費用:診斷書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醫師在診斷書上填寫該治療期間需否住院,住院日數以及療養方法與時間並作詳確之估計。

 

(六)喪葬費用: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之遺屬人數、生活程度及當地習慣等給付合理金額。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用之醫藥費及醫師診斷書所註之應繼續治療時間,給予必需之自療費用。

 

(八)其他費用損害:依法律、判決先例可請求賠償者為限,如美容費用。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無法工作,無論是長期或短期皆能請求損害賠償,然而若要請求長期或終生之賠償,則攸關被害人是否經醫療期間後仍留有勞動能力減損之情形,其主要項目如:

 

(一)一般人要有薪資證明資料。若無,如失業者或學生之類者,可參照受害人之勞工保險最低投保工資、勞基法規定之基本工資辦理,或由政府機關,如勞動局或主計處關於同行業收入統計及調查資料。

 

(二)關於請求賠償之期間,被害人須提出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最好能載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三)關於薪資證明資料:個人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轉帳證明或勞保投保薪資等資料,倘若無此資料,可由雇主出具切結書及相關資料辦理。

 

(四)若欲請求終身之勞動能力減損,須提出殘障等級判別資料。

 

財損理賠範圍

 

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物品之損害皆能請求損害賠償,惟此部分主要在於如何判斷物品價值之問題,其主要項目如:

 

(一)運費:搬運第三人財物損壞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修復費用:修復第三人財物所需費用。但以該第三人受損財物之實際現金價值為準(但須扣除法定折舊費用),然扣除標準可能因個案而有異。

 

(三)補償費用:第三人之寵物、衣服、家畜、紀念品等因遭受損害,無法修理或恢復原狀得按實際損失協議理賠之。

 

(四)其他財損賠償:依法律、判決先例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扶養費用

 

扶養義務之發生,需權利人有扶養必要狀態,義務人有扶養可能狀態。而不能維持生活,主要是指資產,而無謀生能力,係指其勞動能力。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死亡時,被害人之遺囑原則上可請求加害人賠償其生前負擔之扶養費用,但請求權人限於一定親屬,如父母、配偶及子女,而請求金額則依被害人生前扶養水準而定。

 

又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精神慰撫金

 

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受僱人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並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得僅以被害人與實施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資力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可資參照。

 

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被害人身體健康受損或死亡時,被害人或遺囑原則上依參照被害者、加害人之身份、地位、學識、收入、受扶養之遺屬人數、受害程度、生活程度及當地習慣等給付合理金額。實際上則依車禍處理不同階段而有不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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