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詞彙-確定力

10 Feb, 2019

說明:

判決一經確定,即發生形式上確定力及實質上確定力,所謂形式確定力,即當事人不得以上訴方式請求廢棄或變更該判決,法院不得任意廢棄或變更該判決;實質上確定力,即既判力即一事不再理,當事人不得於其他訴訟為與訴訟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不得於其他訴訟與確定判決意旨內容相牴觸之裁判。法院為判決時,應依職權調查其判決是否牴觸前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謂「確定力」在法理上可分有「形式確定力」及「實質確定力」。而所謂「形式確定力」係指判決於確定後拘束訴訟當事人,該判決處於不能廢棄與變更之狀態,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爭執。

 

至於,「實質確定力」即為「既判力」,意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就該法律關係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以該確定判決事件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訴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於新訴訟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該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參最高行政法院判例72年判字第336號)。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故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經裁判,嗣後當事人即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77號行政判決)。

 

是以法院確定判決關於訴訟標的之判斷,即成為規範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基準,於當事人及法院均受其拘束,不僅就同一事項不得為歧異之判斷(即既判力之積極作用:禁止矛盾),更禁止重行之起訴(既判力之消極作用:禁止反覆),違反確定力者,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得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規定: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行政訴訟法213條規定:

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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