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詞彙-聲明不專用

04 Oct, 2009

說明:

商標為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而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故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以之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惟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的目的,將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商標權人尌取得之商標權利範圍,因不具識別性之事項,據以主張權利時,將造成競爭同業的困擾,或若未聲明不專用,可能造成註冊商標權利範圍不明確,使競爭者因於該不具識別性事項之使用,亦不利於市場公帄競爭。

 

為兼顧審查時效及市場公帄競爭,在商標圖樣經審查認為不具識別性的部分,「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者,始須透過不專用的聲明,亦即申請人應尌該依法不得單獨註冊的「不具識別性部分」,聲明不主張專用權,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單獨不得註冊部分於商標圖樣中,並使商標取得的權利範圍明確。

 

商標圖樣整體具顯著性,而其圖樣中包含說明性或不具顯著性之文字或圖形者,為避免因該部分致不准註冊,或註冊後就該部分單獨主張權利而產生爭議,得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與商標圖樣分離單獨請求專用,此為聲明不專用(商標法第19條、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第2點)。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19條規定:

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

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

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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