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詞彙-商標之使用

07 Oct, 2009

說明:

商標之使用,係指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或容器之上,行銷國 內市場或外銷者。 商標於電視、新聞紙類廣告或參加展覽會展示以促銷其商品者,視為使用;以商標外文部分用於外銷商品者亦同。

 

我國商標法有關商標使用之定義,歷來均與「行銷」有所關連,為涵括各種交易過程中的態樣而明定以「行銷目的」而持有、陳列或散布者,均屬於商標使用,不再侷限於「行銷市面」或「行銷國內外市場或外銷」之情形。

 

按依商標法第6條之規定,商標之使用,係指以行銷為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等情形。是同法第81條第1款所指之使用,應參酌上開第6條之規定,從寬解釋,包括生產製造並加以販賣之情形。而商標法第82條所指之犯罪行為人,依其文義及立法目的,係以明知為同法第81條商品者為前提,解釋上已限縮為觸犯同法第81條以外之人(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9號研討結論)。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5條規定: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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