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詞彙-新債清償

29 Mar, 2016

說明:

清償債務除了按原約定標的給付外,亦可合意由他種給付代之,於「新債清償」為其中之一,而新債清償就是提出新的清償方式,新債及舊償償還其一,則新舊債務均消滅;代物清償則是直接以他種給付代替原約定給付,成立代物清償時,舊債務即消滅。

 

所謂「新債清償」之意義?按民法第320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學說稱新債清償。清償既得由第三人為之,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亦得訂立新債清償契約。惟限於第三人與債權人成立契約,第三人承擔之新債務與債務人之舊債務不同其內容,於新債務履行時,舊債務始歸消滅者,方屬新債清償。若第三人承擔之新債務與債務人之舊債務之內容完全相同,且於第三人承擔之同時舊債務消滅者,倘其承擔契約為要物契約,即為代物清償;承擔契約為諾成契約,則為債之更改,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388號判決著有明文。

 

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判例:「上訴將第三人所簽發之支票依背書交付與被上訴人,並未將被上訴人持有之借據收回或塗銷,顯係以負擔票據債務為使被上訴人受清償之方法,票據債務既未因履行而消滅,則兩造間原有之消費借貸債務,自屬存在。」

 

相關法條:

民法第320條規定: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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