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詞彙-重製

24 Apr, 2018

說明:

按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此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即明。利用現代電腦科技以「原版掃描錄入」方式複製,當屬上揭所稱之其他方法。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的事實時,當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之要件,即接觸及實質相似予以調查。其中實質相似,兼指量的相似與質的相似;所謂量的相似,乃指抄襲部分所占比例程度;而所謂質的相似,在於是否為重要成分,若是即屬質的近似。又判斷語文著作有無抄襲情形時,宜依重製行為的態樣,就其利用的質量,按社會通念及客觀標準為考量。查系爭資料庫關於「賴和漢詩集(手稿)」、「賴和新詩集(手稿)」、「賴和小說集(手稿)」、「賴和散文、隨筆、雜文集(手稿)」之網頁記載,係分別依賴和基金會出版之漢詩卷(上下)、新文學卷、筆記卷原版掃描錄入等事實,既為兩造所不爭;且被上訴人自認就漢詩卷上下共923頁手稿,系爭資料庫收錄其中823頁,另就新文學卷630頁手稿,系爭資料庫收錄其中403頁。果爾,系爭資料庫以原版掃描錄入系爭叢書漢詩卷高達89%,新文學卷則近67%,依其利用之質與量按社會通念及客觀標準審查,是否非屬「重製」?尚待進一步斟酌。又欲判斷系爭資料庫與系爭叢書是否構成實質相似,應僅以系爭資料庫收錄系爭叢書部分為據,非屬系爭叢書部分,不應列入審酌。原判決逕以系爭資料庫收錄208種書籍,賴和著作僅占其中4種,即認不成立量之相似,亦欠允洽(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按重製者,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重製權為有形之利用權,係最基本之著作財產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者,即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參照)。

 

按著作權法上之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是由平面轉為立體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係以立體物上是否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平面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為其判斷標準,如屬肯定,則仍應屬於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222號、92年度臺上字第52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看)。著作人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專有重製之權,如可透過簡單或不重要之改變,即可輕易迴避,則其權利即形同空中樓閣,虛有其表而已!為避免著作遭形式上改變,但卻為實質重製;凡有接觸過在先著作之在後創作,如其內容與在先著作實質近似,除有其他法定例外情形外,仍應認為構成重製侵害(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參照)。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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