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八十三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83條規定: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舉發之處理,準用本法有關發明專
利權舉發之規定。

說明:

=民國33年5月4日制定條文

用作侵害他人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民國48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用作侵害他人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民國82年12月28日全文修正條文

發明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登載廣告,不得逾越專利權之範圍。
非專利物品或非專利方法所製物品,不得在物品或其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

 

=民國90年10月4日全文修正條文

發明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登載廣告,不得逾越專利權之範圍。
非專利物品或非專利方法所製物品,不得在廣告、刊物、物品或其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
理由-

在廣告、刊物上為請准專利之標示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者,其行為與在物品或包裝上標示並無二致,爰於第二項增列,以資周延。
 

=民國92年1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發明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專利年費;其減免條件、年限、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七條移列。
二、按原條文規定,得申請專利年費減免者,為發明專利權人或其繼承人,且限於無資力繳納者。依此要件,減免對象僅限於無資力之自然人。然所謂無資力,如何界定,滋生疑義,且現行實務上亦甚少據此申請減免之案例,為達到本法鼓勵、保護創新發明之立法意旨,其優惠對象,宜明確規定,以茲適用。
三、按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在經濟競爭環境中較為弱勢,查中小企業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之件數,與目前國內中小企業之家數,顯不成比例。另其投入研發而擁有專利權後,要尋找合作廠商到商品化過程尚須一段時間,如無適當之鼓勵,使其享有年費減免之優待,對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之精神,顯容有不足,目前外國法例中,亦有類似法例。
四、有鑑於此,為能有效激勵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發明創作,並鼓勵利用其發明專利權,對其減免專利年費,有關減免條件、年限、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明定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100年11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舉發之處理,準用本法有關發明專利權舉發之規定。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第一項修正列為本條文。有關延長發明專利權舉發之處理程序,與發明專利權舉發之處理程序相同,爰明定準用舉發之處理程序。
三、原條文第二項刪除。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規定廢除依職權撤銷之制度,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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