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85-1條規定:
物品與他人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相同者,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但物品在專利前已為國內外所公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推定之規定,於物品係自國外輸入而能指證確實之製造及供應商者,不適用之。
說明:
=民國75年12月12日增訂條文
物品與他人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相同者,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但物品在專利前已為國內外所公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推定之規定,於物品係自國外輸入而能指證確實之製造及供應商者,不適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按專利之發明係物品之製造方法者,尤其是化學品、醫藥品等之製造方法,如受侵害時,舉證侵害人係以同一方法製造甚為困難,無異助長仿冒,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課物品製成人以舉證責任,惟若該物品於申請前已為國內外所共知者,則仍應由專利權人舉證。
三、物品如屬自國外輸入而能指證確實之製造及供應商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已屬有反證,當不適用第一項推定之規定,爰予第二項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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