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八十六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86條規定:

專利專責機關依本法應公開、公告之事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33年5月4日制定條文

 

專利訴訟案件判決後,法院應以判決書副本送專利局。
 

=民國48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專利訴訟案件判決後,法院應以判決書副本送專利局。
 

=民國82年12月28日全文修正條文

發明專利年費之繳納,任何人均得為之。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民國92年1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當事人為前條起訴及聲請本條假扣押時,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民國100年11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專利專責機關依本法應公開、公告之事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行政院推廣政府資訊處理標準,健全電子化政府環境,有關依本法應公開、公告之事項,如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將更有效率,爰授權由專利專責機關另定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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