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88-1條規定: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國民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專利之協議,經經濟部核准者,亦同。

說明: 

=民國75年12月12日增訂條文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國民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專利之協議,經經濟部核准者,亦同。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按現行專利法規定外國人得申請專利包括外國法人或團體,在實務上並不需先依法認許後再行申請專利,其專利既經依法核准,在實體上即已取得專利權,若不同時賦予訴權,將導致專利權保護之缺陷,故為符專利法之基本精神,爰參照商標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之一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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