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九十二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92條規定:

關於發明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
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
利權期間者,在延長、延展期間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

說明:

=民國33年5月4日制定條文

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48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68年4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理由-

為防杜專利權人登載不實之廣告使人對請准專利範圍發生誤認,且因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登載不實廣告者,係經濟性犯罪型態,爰將原訂罰金「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75年12月12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一、提高罰金上限,理由同第八十九條說明。
二、「六個月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下」。

 

=民國82年12月28日全文修正條文

發明專利訴訟案件法院應以判決書正本一份送專利專責機關。
 

=民國92年1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法院為處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司法院得指定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
法院受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囑託前項機構為鑑定。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新增。係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酌為文字修正後,移列規定。
四、第三項新增。係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酌為文字修正後,移列規定。

 

=民國100年11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關於發明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
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利權期間者,在延長、延展期間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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