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05-1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新型專利舉發之處理,準用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
第三十六條之一至第三十六條之六、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規定於新型專利不準用之。

說明: 

=民國90年10月4日增訂條文

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新型專利舉發之處理,準用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
第三十六條之一至第三十六條之六、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規定於新型專利不準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加入WTO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第一百零五條業修正在案,惟迄未執行,若該修正案於本案完成立法程序戈時,仍未施行,則日後該修正案之修正條文指定施日期時,將形成後法優於前法,優先適用該條,因此新型準用發明條文有所增刪時,不宜訂於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五條,以免被該條後來居上而不能適用。故有必要另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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