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07-1條規定:
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告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所附圖說之內容相同或近似者,不得取得新式樣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90年10月4日增訂條文
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告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所附圖說之內容相同或近似者,不得取得新式樣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就後案申請前已有他人申請在先尚未公告之相同專利內容,為貫徹先申請主義之精神,乃擬制其屬新穎性審查範圍,明定後申請案不可申請取得新式樣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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