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22-1條規定:

新式樣專利舉發之處理,準用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一百十六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之一至第三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規定,於新式樣專利不準用之。

說明: 

=民國90年10月4日增訂條文

新式樣專利舉發之處理,準用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一百十六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之一至第三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規定,於新式樣專利不準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查配合加入WTO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第一百二十二條業修正案,惟迄未施行,若該修正案於本案完成立法施行時,仍未施行,則日後該修正案指定施行日期時,將形成後法優於前法,優先適用該條,因此新式樣準用發明條文有所增刪時,不宜訂於第一百二十二條,以免被該條後來居上而不能適用。爰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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