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31-1條規定:

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協調指定侵害鑑定專業機構。
法院或檢察官受理專利訴訟案件,得囑託前項機構為鑑定。

說明: 

=民國90年10月4日增訂條文

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協調指定侵害鑑定專業機構。
法院或檢察官受理專利訴訟案件,得囑託前項機構為鑑定。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一百三十一第四項移列。
三、因專利侵權訴訟涉及各種特別知識經驗,法院或檢察官常有選任鑑定人或囑託相關機關(構)鑑定之必要,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協調指定侵害鑑定專業機構,係為便於法院或檢察官專利訴訟時可迅速覓得較具公信力之專業機構協助鑑定,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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