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33條規定:

說明書及圖式,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
本不得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
之範圍。

說明:

=民國33年5月4日制定條文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民國48年1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民國68年4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

照一般立法例修正之。

 

=民國82年12月28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施行細則,由經濟部定之。

 

=民國92年1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所提出之追加專利申請案,尚未審查確定者,或其追加專利權仍存續者,依修正前有關追加專利之規定辦理。
理由-

按原條文所規定之九十年十月四日為立法院之三讀日,其係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同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為明確規定,將原「九十年十月四日」之規定修正為「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國100年11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說明書及圖式,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理由參照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修正說明二。
三、第二項理由參照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修正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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