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36-1條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所提出之追加專利申請案,尚未審查確定者,或其追加專利權仍存續者,依修正前有關追加專利之規定辦理。

說明:

=民國90年10月4日增訂條文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所提出之追加專利申請案,尚未審查確定者,或其追加專利權仍存續者,依修正前有關追加專利之規定辦理。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本次修正刪除追加專利制度,增訂過渡條款,明定本次修正前提出之追加專利申請案,尚未審查確定者,或其專利權仍然有效存在者,依修正前有關追加專利之規定辦理,以應實務之需,並維護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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