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37條規定:

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近似之範圍。

說明:

=民國82年12月28日全文修正條文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物品在本法施行前業經進口報關放行者,於本法施行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前,檢具相關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報備,能指證確實之製造及供應商者,不適用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民國90年10月4日刪除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時就第九十一條之修正增訂之過渡條款,因過渡期間已屆滿,爰予刪除。

 

=民國92年1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移列。
二、將「經濟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民國100年11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近似之範圍。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四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修正,列為本條文:
(一)配合聯合新式樣專利之廢除,刪除有關聯合新式樣專利之規定。
(二)為配合衍生設計專利制度,增訂衍生設計專利之權利主張、權利範圍等相關規定。
(三)擴大衍生設計專利之保護範圍,衍生設計專利得單獨主張權利,且其權利及於近似之範圍。
三、原條文第二項刪除。本次修法賦予衍生設計專利獨立之權利,因此,衍生設計有專利其獨立之權利範圍,於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因年費未繳交致當然消滅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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