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38條規定:

衍生設計專利權,應與其原設計專利權一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原設計專利權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
款規定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其衍生設計專利權有二以上仍存續者,不
得單獨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說明:

=民國82年12月28日全文修正條文

經濟部為獎勵發明、創作,應訂定獎助辦法。
 

=民國92年1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除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理由-

一、按修正條文內容均屬專利制度之重大變革,實務作業上,須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更有必要使各界有充分時間適應及瞭解修正後之制度運作。因此,修正明定本次修正公布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惟為銜接專利代理人制度,有關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代理人資格及管理規則之規定,例外明定自公布日施行,以應實務所需。

 

=民國100年11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衍生設計專利權,應與其原設計專利權ㄧ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原設計專利權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其衍生設計專利權有二以上仍存續者,不得單獨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同一人以近似之設計申請專利時,得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即原設計專利權人與衍生設計專利權人,必須同一人,其權利異動不得分別為之,爰於第一項明定,二者應一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三、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衍生設計之專利權期限雖與原設計專利權同時屆滿,惟原設計專利權有未繳交專利年費或因拋棄致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時,並不影響衍生設計專利存續,從而如存續之衍生設計專利權有二以上者,其間仍屬近似之設計,故數衍生設計專利權間之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應整體一併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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