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45條規定:

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之限定及其他應載明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之限定及其他應載明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以外文本先行提出申請,且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即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惟外文本之語文種類目前並無任何限制,如外文種類過多,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時,將造成困擾,實有限制外文種類及應載明事項之必要,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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