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49條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更正案及舉發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更正案及舉發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
二、第一項修正。
(一)本次修正增訂多項規定,該等事項對於審查期間跨越本法修正施行前後之專利申請案,其新舊法過渡適用應有明定,爰於第一項為原則性規定。
(二)所稱「本法另有規定」,例如優惠期之事由擴及進步性、增訂同一人、同日就相同技術申請發明及新型之規定、有關修正之規定或新型之修正不得明顯超出等事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之申請案,符合各該規定之要件者,均有適用,併予說明。
三、增訂第二項。本次修正對於更正案及舉發案增修部分規定,爰予明定本次修正前已提出之更正案及舉發案,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者,均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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