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51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物品之部分設計、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始適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物品之部分設計、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始適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增訂於刊物發表者享有優惠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物品之部分設計(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電腦圖像(Icons)及使用者圖形介面(GUI)之設計(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衍生設計(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七條)與成組設計(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得申請設計專利等事項,該等事項僅適用於修正施行後所提出之申請案,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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