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54條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出之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申請案,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且其發明專利權仍存續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出之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申請案,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且其發明專利權仍存續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應取得許可證,而為取得許可證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於專利案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始得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由於本次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已刪除前述二年以上限制之規定,本法修正前,已提出之延長申請,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者,應有其適用;惟其發明專利權期間必須尚未屆滿,否則,縱符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規定,其發明專利權所揭露之技術已成為公眾得自由運用之技術者,亦不應准予延長,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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