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56條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物品之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物品之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增訂對物品之部分設計得提出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規定,惟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僅適用於修正施行後提出之設計專利申請案。
三、然因有部分新式樣專利申請案已於本法修正前提出申請,其創作本質實為物品之部分設計,但於本法修正前並無申請之依據,爰明定本法修正前已提出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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