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25

專利法第157條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適用修正前有關聯合新式樣專利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且於原新式樣專利公告前申請者,申請人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適用修正前有關聯合新式樣專利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且於原新式樣專利公告前申請者,申請人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修正前已提出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倘准予專利者,其權利仍係附隨於原專利權,並非新授與之獨立專利權,雖因本次修正廢除聯合新式樣專利制度,對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者,仍應續行審查之,爰於第一項明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資明確。
三、惟申請人欲將本法修正前提出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改為衍生設計者,應給予改為衍生設計之機會,惟因衍生設計之申請,於原申請案公告後不得為之,因此,欲改為衍生設計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亦必須為原新式樣專利公告前申請者,方得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尚未審定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係於原新式樣專利公告前申請者,申請人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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