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立法沿革

11 Jul, 2036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規定:

為建構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訴訟制度,保障智慧財產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法。

說明:

=民國96年1月9日制定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理由-

本法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應適用程序之特別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各該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民國112年1月12日全文修正條文

為建構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訴訟制度,保障智慧財產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法。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在全球化經貿競爭的時代,因科技不斷推陳創新,所衍生之智慧財產保護,成為各國推動經濟發展與貿易自由化之重要課題,更視為國家整體競爭力之指標。為強化競爭優勢,各國無不致力於研修相關法令與政策,以保護智慧財產權益,並發展知識經濟。為建構符合國際趨勢之專業、妥適訴訟制度,迅速解決智慧財產權益紛爭,創造更完善之智慧財產及其相關權益之保護環境,爰增訂本條,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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