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六條立法沿革

11 Jul, 2036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6條規定:

查證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其他實施查證之必要費用,準用鑑定人之規定,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說明:

=民國96年1月9日制定條文

對於智慧財產法院關於第二十三條案件所為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
理由-

一、對於智慧財產法院關於第二十三條案件所為之第二審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爰訂定本條。
二、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合併審判之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要件者,亦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係屬當然,自無另設明文之必要。

 

=民國110年1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對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關於第二十三條案件所為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
理由-

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112年1月12日全文修正條文

查證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其他實施查證之必要費用,準用鑑定人之規定,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可能需要進行實驗等方法,除日費、旅費及查證人之報酬外,尚可能有其他為查證之必要費用。此等實施查證所需之相關費用,應成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爰參考日本特許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二之九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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