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十二條立法沿革

11 Jul, 2036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2條規定: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屬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二項規定。

說明:

=民國112年1月12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屬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二項規定。
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之行為,不僅藐視法院所發命令,且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持有之營業秘密,將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可能導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應予遏止,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提高罰金刑,以為規範。
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除侵害營業秘密持有人之財產法益,亦係違反法院所發命令,視同藐視司法,該行為係侵害國家法益,其性質應為非告訴乃論罪,參酌違反偵查保密令之行為,亦有相同規定(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參照),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四、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違反法院對國家安全法第三條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所核發的秘密保持命令行為,不僅藐視法院所發命令,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持有之營業秘密,將因提出於法院而有外洩風險,危害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力。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利益,爰增訂第二項。
五、依刑法第七條本文及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始有我國刑罰之適用,為使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於域外違反法院所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行為得予追訴,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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