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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律令格式-終止之效果(復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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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3條規定: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說明: 父母死亡時,其出養之子女尚未與養家終止收養關係,故其對遺產無繼承權,縱使嗣後該子女與養家終止收養,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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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律令格式-終止之效果(復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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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3條規定: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疑義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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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律令格式-終止之效果(復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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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3條規定: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說明: 養子女之養父單獨與其終止收養後,養子女與養母(已死亡)間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