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真實責任

19 Nov, 2017
廣告真實責任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消費資訊之規範雖為第二章消費者權益,如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為了保障消費權益,應有了解消保法上消費資訊規範之必要。

消保法第22條廣告真實責任

消費資訊之規範雖為第二章消費者權益,如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消保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消保法第22之1條),而「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而消費者是否可以因此不實廣告撤銷買賣契約,而取決是否符合民法第92條之規定。

 

按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又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消保法第一條、第二條定有明文。次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亦為同法第二十二條所明定。此係為保護消費者而課企業經營者以特別之義務,不因廣告內容是否列入契約而異,否則即無從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所訂定之契約,雖未就廣告內容而為約定,惟消費者如信賴該廣告內容,並依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訊息進而與之簽訂契約時,企業經營者所負之契約責任自應及於該廣告內容(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民事判決)。

 

另本法亦規定企業經營者之出具保證書之義務(第25條)即「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前項保證書應載明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保證之內容。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製造商之名稱、地址。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交易日期。」及適當包裝義務(26條)即「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按其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商品所必要之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但不得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包裝。」

 

公平交易法第第21條第4項不實廣告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第21條第4項規定之不實廣告責任,始能定消費者是否得因企業經營者及廣告媒體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分別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前段定有明文。故事業於廣告上,自不得對於商品之內容、用途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此在預售屋方面,因其交易特性,消費者與建商進行交易時,尚無成屋可供其實地參觀,消費者幾乎依憑廣告來認識其所購建物之環境、外觀、坪數、隔局、配置、建材設備等,如建商所為之預售屋廣告若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除將導致購屋者產生錯誤之認知及購屋之決定外,參照公平交易法立法目的總說明五之(四)關於禁止「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目的,係以「事業於公平競爭之基礎上,始能促進資源合理分配及提高事業經營效率,並間接嘉惠消費者」之說明,倘建商所為預售屋之廣告如有不實,對於同時同區域依法從事銷售行為之同業競爭亦造成不公平競爭,被告為公平交易事件之主管機關,自得依上開法條加以調查處理,合先敘明(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判字第3779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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