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新知-罵「南半球女王」是「破麻」 男判賠10萬

18 Oct, 2016

新聞摘要:

曾在網路張貼露「南半球」美胸照的正妹周荀(DenKa),跟協助管理個人遊戲網頁的黃姓管理員(29歲)因故鬧翻,黃男不爽被撤銷管理員權限,自去年7月起,申請暱稱「格林老牧」的「臉書」,張貼周女照片並指她「給錢就脫」、「香爐」、「一個內在破麻的女人」等言詞。

 

貌似藝人周迅的DenKa從Cosplay(角色扮演)成名,水汪汪大眼搭配32F傲人上圍,被封為性感女神,她得知被罵後,憤而提告,今年5月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黃男刊登這些文字已屬公然謾罵、嘲弄,時間又長達3個月,之後未道歉也未和解,依公然侮辱罪判處黃男拘役55天,可用5萬5千元易科罰金。周女另提民事求償55萬元,開庭時黃男仍指稱周女的形象就是放浪、樂於被罵,沒資格要求名譽的賠償,自認用「破麻」形容周女屬適當,新北地院審酌後,今判決黃男須賠償10萬元;尚可上訴(蘋果日報2014年10月23日16:28 孫友廉/新北報導)。

評析:

講別人隱私的部分,小心構成犯罪!刑法有二個條文與這個案件有關,一個是誹謗罪,另一個是公然侮辱,前者是發言的內容具有具體事實層次,就是有真有假,如指稱某人跟人染,果然行為人可以證明為真,且非屬涉及私益,就可以免罰,後者則是單純抽象內容的指射,如王八蛋之類,基本上祇敢公開講就違法。

 

另外就是民事名譽權之損害賠償,名譽權是維護個人社會上評價不受不法侵害之權利。而依民法第18條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名譽權遭不法侵害時,被害人可以請求停止或預防,並得請求相當之金額作為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只要行為人不法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佈於 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可成立。 

 

至於,損害賠償範圍,主要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 等關係定之,因此名人之譽權權或以媒體侵害方式為之者,可請求賠償金額較高,但絕不是以百萬計算,通常就是幾萬或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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