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盲犬搭客運 司機阻擋拒上車

17 Jun, 2015

新聞摘要:

寵物得裝籠子裡才能搭大眾運輸,但導盲犬呢?苗栗一名盲胞,牽著導盲犬要搭苗栗客運,準備上車時,卻遭司機阻止,說「寵物不能這樣上車」,盲胞一再表明,狗狗受過訓練,而且是認證的導盲犬,但司機反應很大,一直質疑狗狗會不會咬人,還說如果咬人了,要乘客自行負責。

 

雖然有規定寵物得裝在籠子裡,才能上大眾運輸,但導盲犬是拉不拉多,要他怎麼裝箱,雖然客運公司說會對員工加強訓練,但當天目睹的乘客,還是看不慣,認為視障朋友眼睛不方便才需要導盲犬,司機的態度不但不友善更沒有同理心(中華電視公司2015/06/17 19:07巫召清 報導  / 苗栗縣)。

律師評析:

這個事件反映了一個更廣泛的社會問題,即對於導盲犬的接受度和理解度不足。導盲犬對於視障人士來說,不僅是一個幫助其導航的工具,更是他們獨立生活的重要支持。導盲犬經過嚴格訓練,能夠在多種環境中安全引導視障人士,這包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根據許多地區的法律規定,導盲犬被允許在公共場所和交通工具中無需籠子,這是為了保障視障人士的行動自由。在此案例中,苗栗客運的司機可能缺乏對這一點的認識,這導致了對視障乘客的不當對待。

 

此事件中,客運公司表示會加強對員工的訓練,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訓練應包括對導盲犬的認識,以及如何尊重和協助所有乘客,特別是有特殊需求的乘客。這不僅能避免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也有助於提升公眾對視障人士和他們日常生活中所依賴的導盲犬的了解和尊重。

 

為了進一步改善這種情況,公共交通系統的管理層和相關政府部門可以考慮制定更明確的政策,並進行廣泛的公眾教育活動,提高人們對導盲犬重要性的認識。此外,加強對司機和公共服務人員在特殊需求服務方面的訓練,將有助於建立一個更包容和理解的社會。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各項基本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之機會,以促進其自立及發展。有關專業訓練輔助犬隻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為法律上保障權利。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若違反上述規定,社會局得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令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導盲犬使用者、導盲犬、訓練中的導盲幼犬、合格導盲犬訓練師、導盲犬寄養家庭等,皆配有相關證件供查驗,也有進出公共場所的權利,因此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包括餐廳)、大眾運輸工具及公共設施之負責人、業者、使用人等,皆不得拒絕導盲犬及導盲幼犬自由出入,或附加出入限制條件。

 

導盲犬功能除陪伴主人外,引導視障者在道路上安全行進,代替視障人士的雙眼。道路危險性高,即須接受相關嚴格訓練。民眾接近餵食或觸摸,輕者造成視障者不便,嚴重甚至發生危險。

 

因此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3項才規定:「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相關法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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