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新知-導盲犬搭客運 司機阻擋拒上車

17 Jun, 2015

新聞摘要:

中華電視公司2015/06/17 19:07巫召清 報導  / 苗栗縣

 

寵物得裝籠子裡才能搭大眾運輸,但導盲犬呢?苗栗一名盲胞,牽著導盲犬要搭苗栗客運,準備上車時,卻遭司機阻止,說「寵物不能這樣上車」,盲胞一再表明,狗狗受過訓練,而且是認證的導盲犬,但司機反應很大,一直質疑狗狗會不會咬人,還說如果咬人了,要乘客自行負責。

 

苗栗客運這班公車到站後,乘客排隊上車,一名穿藍色上衣的盲胞,準備上車時,司機看他牽著導盲犬,反應很大,司機一聲大吼不給狗狗上車,盲胞趕緊表示,狗狗受過訓練,而且是認證的導盲犬,一旁的乘客也幫忙解釋,但司機語氣越來越急躁,「會不會咬人,如果咬人你要負責」,司機邊說還邊站起來,重覆著說有事自行負責,「咬了人,我不管你要負責」,這樣的待客之道,讓這位盲胞覺得很受傷。

 

雖然有規定寵物得裝在籠子裡,才能上大眾運輸,但導盲犬是拉不拉多,要他怎麼裝箱,雖然客運公司說會對員工加強訓練,但當天目睹的乘客,還是看不慣,認為視障朋友眼睛不方便才需要導盲犬,司機的態度不但不友善更沒有同理心。

 

評析: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若違反上述規定,社會局得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令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導盲犬使用者、導盲犬、訓練中的導盲幼犬、合格導盲犬訓練師、導盲犬寄養家庭等,皆配有相關證件供查驗,也有進出公共場所的權利,因此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包括餐廳)、大眾運輸工具及公共設施之負責人、業者、使用人等,皆不得拒絕導盲犬及導盲幼犬自由出入,或附加出入限制條件。

 

導盲犬功能除陪伴主人外,引導視障者在道路上安全行進,代替視障人士的雙眼。道路危險性高,即須接受相關嚴格訓練。民眾接近餵食或觸摸,輕者造成視障者不便,嚴重甚至發生危險。因此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3項才規定:「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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