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新知-假釋性侵犯疑對女仲介做不雅動作 檢警約束

27 Nov, 2016

新聞摘要:

新竹縣性侵犯陳男23日被女房仲網友在「我住新竹市」臉書社團爆料,指她媽媽陪同陳男到新竹市租屋時,疑似將手伸進褲中,自摸下體的猥褻動作,要網友小心警覺。新竹市警第一分局及市警婦幼隊聞訊即介入調查,指陳男目前無明確犯行,女房仲沒提告。新竹地檢署主任林李嘉表示,這名假釋犯已通知到地檢署查明,現在仍依規定戴腳鐐及宵禁,且每日需向派出所報到,檢警會嚴密監控陳男行蹤。女房仲的女兒在「我住新竹市」PO文,49歲媽媽帶陳去看屋,陳男的手卻一直放在口袋做「不雅動作」,還故意指廁所門卡卡的,要她媽媽陪他進去看,幸好其母假裝接電話才作罷,事後赴警局通報此事,才引起檢警注意。警方指出,檢警已約談陳啟昌說明,經評估其再犯危險為中高級。女房仲表示不願告訴,因此檢警已加以告誡,囑咐他不得再犯,民眾若發現陳有犯罪跡象,可立刻報警處理(蘋果日報2014年10月24日22:45(楊勝裕/新竹報導)。

 

評析:

假釋是指,受刑人應服的刑期期滿之前,因為具備一定的法定要件,准許提前出獄。如果出獄之後在剩下的刑期內,或者是一定的時間內,假釋未經撤銷,剩下的刑期則視為已經執行完畢,只是執行的地點不在監獄,因此,也就不用再入監執行。

 

我國刑法第77條第77條第1項規定假釋的要件。受刑人必須具有「悛悔實據」,悛悔實據是高度價值判斷的概念,因此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使假釋之審查標準更臻明確。累進處遇將受刑人分為四級,自第四級依次進列至第一級。須刑之執行逾法定期間: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此項期間,是由判決確定在押執行日起算,又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無期徒刑裁判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依刑法及監獄行刑法規定,性侵害受刑人經評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始可報請假釋。,是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於執行有期徒刑期間接受治療後,經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亦不得假釋。

 

衛生福利部的性侵害通報案件中,僅有 5.5% 是陌生人,代表超過九成的性侵害案件是由熟人所為。是否有權知道身邊性侵犯呢?一個人會對於陌生人性侵害,通常都具有反社會性人格,就是有如禽獸,他們在社會對整個社會都潛在危害,基於保障更生人的原則,似乎又應該讓他們復歸社會。本人認為最少累犯或犯行屬於暴力型性侵,至於讓大家(社區)有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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