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新知-姊缺錢養家 妹慫恿下海「雙飛」賣淫

28 Nov, 2016

新聞摘要:

新北市一對分別為24歲和29歲的周姓姊妹,日前在網路UT網際空間聊天室內PO文找人援交,男客用LINE加入周姓姊妹為好友後,可看到2人穿著暴露的 清涼照,周姓姊妹聲稱,外表雖然長得不好看,但能提供「雙飛」、「殘障澡」、「無套吹」、「無套性交」等特別服務,單人性交易每次2500元,姊妹雙飛性交易每次4000元,可選在大台北地區或桃園等地進行交易。

 

新北市警局土城分局警員19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周姓姊妹PO文意圖援交牟利,隔天隨即派員循線至桃園市泰昌三街上的一家便利商店外埋伏取締,趁周姓姊妹赴約之際,將2人逮捕帶回警局偵辦。妹妹向警供稱,原本只有她在網路聊天室攬客從事性交易,因為姊夫的工作不穩定,姊姊家還有2名幼兒要撫養,生活困頓下常向她借錢,才慫恿姊姊和她一起下海援 交,以雙飛名義一起賺錢,而且現在網路上找尋性交易對象風險高,客人除了愛殺價,還會嫌東嫌西找麻煩,2人一起工作也可以互相關照,較不容易被人欺負。警方表示,這對姊妹到案後坦承利用網路攬客賣淫,並曾在桃園的一家汽車旅館內接過2次特地找「雙飛」的男客,不法所得由2人均分,警訊後將這對姊妹依妨害風化和違反兒少性交防制條例等罪嫌移送法辦(蘋果日報2014年10月25日14:11 陳韋劭/新北報導)。

 

評析: 

援交到底犯什麼天條!了保護年幼之人健全的身心發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2條第1項:「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刑法第227條之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歐使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實際年齡並不清楚,但是自被害人之言行加以判斷,行為人見其年幼無知可欺,而不顧其實際年齡可能不滿十六歲的危險性,而仍執意與該年幼之人發生性交行為,仍有「間接故意」之定義,雖然年幼之人是出於自願,而與其發生性關係,行為人仍會觸犯上述犯罪。

 

基本上男女兩情相悅,都是成年人,腦袋也清楚,一方付錢,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不過是交易而已,本實在難以算是什麼罪,但是國家就先是假借善良風俗打壓性工作者,將所有仲介者打壓成犯罪(刑法第231條)而性工作者則有行政不法(社維法)結果使性工作者祇能地下化,從事仲介者大都是黑社會,而性工者淪為被剝屑者,甚至無法獲得安全保障,消費者也必須支付比較高的代價,求求禁懷疑是否為了讓警察方便收規費所以才會這樣立法。結果這對姐妹,不要被中間剝屑,想要利用網路行銷,誠誠實實作生意,竟然也犯了罪?

 

原因就是出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這條惡化,法律保障兒童少年,這個立意良善,但是這條規定內容為:「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限於性交易對象與工作者是否滿18歲,完全失去保障未成年之意旨,甚至還規定不以明示不必要,但實質上造成的結果,如果不是文字獄,就是在保障黑社會經營色情業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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